时间:2024-11-05 18:41:46来源:中国网阅读量:15822
关于印发《杨浦区促进低空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》的通知
杨府发〔2024〕10号
区政府各委、办、局,各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单位:
现将《杨浦区促进低空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按照执行。
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
2024年10月24日
杨浦区促进低空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
为深入贯彻落实《通用航空装备创新应用实施方案》和《上海打造未来产业创新高地发展壮大未来产业集群行动方案》《上海市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(2024-2027年)》的有关部署,抢占低空经济发展先机,布局未来空间产业新赛道,结合我区实际,特制定本措施。
一、发展目标
到2027年,低空经济产业创新策源力、集群显示度、示范场景吸引力大幅提升。持续放大“杨数浦”品牌效应,依托杨浦数字经济集聚、科教资源丰沛、应用场景多元的特色优势,打造低空经济产业创新高地和商业应用高地。结合中心城区实际,因地制宜有序开展商区、校区、园区、社区等低空无人机物流配送商业应用,培育低空经济产业链“链主”企业,集聚一批上下游企业。
二、支持对象
本措施所称低空经济企业,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、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及零部件研发制造,飞控系统、导航系统、通讯系统相关的软件信息服务及应用,低空保障相关软硬件开发及系统设计与建设,低空飞行及综合服务等低空经济领域企业。
三、支持措施
第一条 支持开设低空航线服务。对在杨浦区开设经主管部门审批空域或航线的低空经济企业,分类别给予资助:起飞重量不超过25kg的微轻小型无人机按照30元/架次给予补贴,起飞重量超过25kg且不超过150kg中型无人机按照20元/架次给予补贴,每家企业补贴最高100万元/年。对新开设航线的企业,每条航线首年度完成5000架次飞行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,每家企业补贴最高100万元/年。
第二条 支持多场景应用。鼓励低空经济企业在杨浦区面向大众开展低空文旅、低空科普、航拍娱乐、惠民促销等活动。支持低空消费场景,支持发展低空航空器的飞行体验和游览。扩大杨浦区在应急救援、医疗物资配送、违建巡查、公安巡逻、城市消防、国土测绘、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领域无人机、直升机等低空飞行器应用。支持企业揭榜挂帅参与低空经济应用场景开发建设,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为实际总投资的30%,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500万元。
第三条 支持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攻关。采用“揭榜挂帅”机制,引导企业围绕重点产业关键技术、共性技术、核心零部件、基础材料等技术瓶颈突破,联合高校院所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实施关键技术攻关和转化应用的揭榜项目,成效显著的根据企业研发费用实际投入金额的10%-30%,给予最高200万元的研发投入补贴。
第四条 鼓励共建创新平台提供专业服务。鼓励重点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共建低空经济创新联合体等创新平台,经认定后,给予创新联合体产学研投入30%、最高200万元的支持。鼓励创新平台开展低空仿真验证、检验检测、适航认定、职业培训等专业服务,纳入长三角双创券予以支持。
第五条 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。支持企业在杨浦区新建或升级改造低空经济基础设施,包括低空信息基础设施、地面配套设施(低空航空器起降、备降、停放、智能起降柜机、充换电等)以及全空间无人系统相关基础设施等。
第六条 引培低空经济企业。积极引育低空经济总部型企业,对于新引进的具有总部功能的低空经济企业或特别优质企业,经认定给予最高1000万元重大功能性总部项目补贴;对于市级创新型总部企业,按照市级政策规定,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励;对于被评定为国家级“专精特新”、市级、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,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资金支持。
第七条 支持行业协会发展。积极引培对区低空经济产业聚集、品牌推广、行业规范、投资促进等方面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行业协会、联合会、促进会等社会组织。
第八条 创新低空经济金融服务。引导区属国有企业、社会资本设立早期投资基金,聚焦孵化器、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载体和优质低空经济企业,专注“投早、投小、投硬科技”。支持低空经济保险标准建设,支持保险机构推出适用于低空载人航空器的专门险种,建立低空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绿色通道。
第九条 支持打造低空经济品牌活动。对于具有国际影响力、较强品牌知名度的大型活动,经事前认定备案,按实际支出额50%,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扶持。
第十条 建立健全协同服务机制。建立区政府领导牵头的低空经济工作专班,协调解决低空经济发展中的重点事项。工作专班由区科技经济委、区发展改革委、区商务委、区公安分局、区规划资源局、区建设管理委、区应急局、区卫生健康委、区绿化市容局、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组成,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。加强区与市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、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建立低空飞行协同管理机制,协调解决区低空飞行领域的空域划设、飞行活动监管等重大问题。
四、附则
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,有效期三年。执行期间,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、政策实施绩效情况,做相应调整。本措 施由区科技经济委负责解释,具体实施细则由区科技经济委会同 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制定,并负责扶持政策的绩效管理。本政策措施与相关政策重叠交叉的,按照“从优、从高、不重复”原则执行,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、上海市或本区颁布新规定,则按新规定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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